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 PE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及二次备案 董经理 135.224.6556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4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截至6月30日,4276家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未提交2015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按照《公告》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将上述机构作为异常机构在该机构的基本公示信息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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