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牌的技术要求设置
1、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2、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来两侧同时设置。
3、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4、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
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标志牌安装在进出口以及车场内、道路的适当位置,引导车辆正确行驶,交通标志设禁标志、指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道路标志牌形状
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圆形:用于禁止和指示标志
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止标志
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止标志
叉形:用于“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止和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等
除个别标志外,标志边框的颜色与标志的图形或字符的颜色一致,除指示标志外标志衬边的颜色应与标志底色一致。
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原则
1、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综合考虑周边路网与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设置标准,根据各种交通标志牌的功能和驾驶人员的行为特征进行合理设置;
2、对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和其他等级的国、省道公路应优先设置指路标志,其他公路或未设置相关指路标志的公路,经论证可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应设置在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作用的地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并应避免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的互相影响。限速标志应根据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车辆的运行速度等分段进行设置;
3、在选择路网中指路标志的目的地信息时,应根据路网密度、公路等级、公路功能、目的地知名度等进行统一考虑。不同种类的交通标志牌信息应互相呼应,不得出现信息中断;
4、交通标志牌沿公路纵、横向设置的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牌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位于高速、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牌应根据标志结构规格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护栏加以防护,位于其他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牌宜进行必要的诱导;
5、公路交通标志牌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牌的安装高度应考虑其板面规格、所在位置的线形特点和地形特征、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应预留20~50cm的余量;
6、 交通标志牌安装时,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侧安装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10°。悬臂、门架或附着式悬空标志安装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前倾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