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适用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合作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规定自2014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设于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四个产业。
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且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企业,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对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以报代备”的简易备案管理方式,并自行留存备查能够说明主营业务符合《优惠目录》的相关备案资料(如说明、合同等)。对向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行在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优惠申报后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第一条: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该条款明确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优惠区域要件。只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这说明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该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类同。
第三,明确收入概念。该收入是指税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远远大于会计收入的概念范畴。
要点解读2
叠加税惠可同时享受
解读:该条款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其基本原则是前海优惠与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例如,前海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软件企业10%低税率优惠政策,则其选择10%低税率优惠政策。
要点解读3
区内机构才能享税惠
《通知》第二条: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该条款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第二,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
《通知》第三条: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