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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压缩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介质相适应。
7.5.4压缩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室外压缩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的埋深不应小于O.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15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7.5.6室内压缩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m。管沟应用干砂填充,并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站内管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13条的有关规定。
7.6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7.6.1压缩加气站、压缩储配站和压缩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