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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