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一、L1 类摩托车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二、L2 类摩托车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三、L3 类摩托车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
四、L4 类摩托车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五、L5 类摩托车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备注
1. 车 辆 分 类 应 符 合GB/T15089 标准规定。
2.车辆定义应符合 GB7258和 GB/T5359.1 标准规定。
3.不包括: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4)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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