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如果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例:2016年5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00000×13%=13000(元)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6%;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11%。
二、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释: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5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00000×0.6215×6%÷(1+6%)=7036(元)
注释:餐饮业的适用税率为6%
参考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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