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类产品
童车类产品
(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
一、儿童自行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适用于四岁至八岁的儿童骑行;
2.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 435mm 而小于 635mm;
3.仅借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4.例如:12 寸、14 寸、16 寸轮径的儿童自行车等。
(3).备注
适用标准:GB14746;
不包括特技骑行的自行车。
二、儿童三轮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各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如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
2.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且仅靠人力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3.例如:单人三轮车、双人三轮车、推骑两用三轮车等。
(3).备注
适用标准:GB14747;
不包括玩具三轮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目的三轮车(如游乐三轮车)。
三、儿童推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预定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人工推行的可调节或不可调节的轮式车辆;
2.例如:卧式推车、坐式推车、坐卧两用推车、多用途推车等。
(3).备注
适用标准:GB14748;
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
四、婴儿学步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有能在脚轮上运转的框架;
2.婴儿在车内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3.例如:X 型框架、圆形框架、折叠式框架和可调节弹性框架等结构形式的婴儿学步车。
(3).备注
适用标准:GB14749;
不包括医疗用学步车以及气垫支撑婴儿的学步车。
五、玩具自行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鞍座的最大高度小于或等于 435mm;
2.仅以儿童的人力,主要是借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
3.例如:带有平衡轮、不带有平衡轮的各种款式、轮径的玩具自行车。
(3).备注
适用标准:GB6675;
六、电动童车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源驱动的车辆;
2.例如:各种款式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童车等。
(3).备注
适用标准:GB6675;GB19865(不包括第 20章);
七、其他玩具车辆
(2).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1.除上述车辆外、由儿童自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它车辆;
2.例如:扭扭车等。
(3).备注
适用标准:GB6675;
不包括滑板车。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