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注册公司流程:
1、开公司,首先得取一个好名字,那么我们就需要向工商局申请核准名称,拟定1-3个公司名称供查询是否可用。(2-3个工作日)
2、名字下来后,到银行开通网银U盾,交给我们在网上提交注册资料。(3-5个工作日)
3、提交资料3-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半小时)
4、领取执照后,我们会提供一套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私 章。 (半天)
5、带上营业执照、公章到银行开公司基本账户。(1小时)
6、到国税地税办理税种核定。(1小时)
【企业管理】认缴制下企业存在的误区 (注册资本)
一、改成认缴制后企业可能存在的误区
误区1:《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规定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很明显“注册资本”这个概念还是存在的,只是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和“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条款。
政策:第八十条还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一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在这里也强调了,注册资本必须有,还有进一步的规定。
误区2:发起人可以不出钱成立公司
政策:《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由此可见,“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发起人不但应当按照认购股份缴纳出资,若不按时交纳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3:以专利技术入股较靠谱
政策:《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特别说明了专利技术的折价入股也应当符合市场实际价额,否则公司其他股东也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补齐差价。
误区4:缴纳出资的时间可以无限期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新公司法更强调的是公司章程在企业中担任“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弱化了行政机关过去的审核和干预的功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样更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账务处理”
4001实收资本。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实收资本的主 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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