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核准,疑难核名,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告核准。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缴纳名称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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