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
对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设计部位和构造的要求是:
(1)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小时,对高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3.0小时。
(2)
防火墙应直接设计在基础上或耐火性能符合有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梁上。
(3)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要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面不小于50cm。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
(4)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5)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将防火墙加高,使之超过天窗结构40—50m,以防止火势蔓延。
(6)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面截身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能自行关闭。
室内消火栓系统
本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戊类厂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3.1规定,本项目不另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灭火器配置
本项目按中危险级A类火灾配置灭火器,选用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5保护半径20m,单位灭火级别极大保护面积:75㎡/A,于每个消防箱下方,机房配置两具。消防电气部分
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pan style='line-he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