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微企业标准定义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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