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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起草过程中应注意的12个问题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人有约定的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团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4、订立合伙协议须全体合伙人做出,但修订、补充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可以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事务合伙人做出。
5、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应将评估办法应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写在合伙协议中。以其他方式出资的,可以评估也不以不评估。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其他财产。
7、合伙企业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但并没有规定一定归全体合伙人所有。
8、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利润或亏损全部由某个合伙人所有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合伙人所有。
9、合伙企业可以约定清算前分割财产,无约定时不得分割。
10、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应经合体合伙人同意,协议也可以作其他约定。
11、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其他人是否有权。
12、出质的,必须全体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出质,全体不同意的除外。
13、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其他合伙人委托或约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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