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极少部分员工存在偷窃公司财物的现象,公司发现后能否以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呢?今天整理了相关的资料,简单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且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盗窃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盗窃行为均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劳动者出现盗窃行为,用人单位就会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也会获得法院认可和支持。
劳动者只要存在盗窃行为,不论价值大小,均可构成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实践中,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并没有规定,当然也不可能规定。这需要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规定出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纪,哪些情形属于一般违纪,哪些情形属于轻微违纪。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将“盗窃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的情形。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案例分析”中涉及到的案例就是,酒店两名员工因饥饿到厨房偷拿了两个苹果,单位发现后经工会同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两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员工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请仲裁,最后分别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公司解聘有理,维持原判,驳回员工诉请。
在课堂上,老师也是这么教我们的,对于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用人单位实行零容忍的态度,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把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劳动者如有违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存在盗窃行为,用人单位依规解除劳动合同也大多采取了认可的态度。
在“朱娟英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劳动者在糖果公司工作,下班回家随身携带糖果出门被门卫发现,糖果公司以劳动者偷窃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认为偷窃物品价值较小,不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朱娟英)签收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处的《员工手册》,能够证明原告已阅读并理解被告处《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表示同意接受。被告处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于员工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原告确存在2015年1月12日欲携带被告处糖果出厂的行为。无论原告所带之物的金额大小,原告之行为均属于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