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核准,公司核名,疑难核名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六)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地址:北京工商局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