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年度报表审计(招投标审计、审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审计
清算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离任审计
财产损失鉴定审计
其他持特殊目的的审计
验资、资产到位专题报告
内外资企业年度报表审计(招投标审计、审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审计
清算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离任审计
财产损失鉴定审计
其他持特殊目的的审计
验资、资产到位专题报告
(1)在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
(2)对零余额账户、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实施函证,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等项目实施函证。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