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有
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fa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上述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营业税减免后,城建税、教附、地教是否也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1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第八条规定,适用本通知第1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八条 fa票管理
(一)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其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fa票,但可开具普通fa票。
(二)下列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a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fa票使用的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增值税专用fa票。
第十九条 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税执行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减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划分其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执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免税放弃管理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三)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四)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监控管理、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立即停止为其办理减税、免税或退税。根据评估、检查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或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期间的已减、免、退税款应及时进行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项,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税收优惠的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减免退税分户管理台账》。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增值税减免退税数据信息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市(州)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应按季汇总所辖县(区、市)局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上报《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指南》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详情请来电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