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
(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三 )国家机关;
(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
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七 )发电厂 (站 )和电网经营企业;
(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九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 (写字楼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生产企业火灾风险评估
生产企业火灾风险评估是安全生产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完全等同于安全评级。生产企业开展火灾风险专项评估,其目的是使建设方、使用方和消防管理部门能够较为准确地认识其消防安全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防对策,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生产企业火灾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特点、火灾特征和隐患进行分析,结合火灾事故致因理论,通过应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和预先危险分析法找出控制企业火灾风险的关键因素和薄弱环节,从而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施用消防现状安全评估的场所为: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民航、铁路、汽车的候车室(客运站);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