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废塑料必须达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GB 16487.12-2005)。
(二)进口废物及其加工利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进口废塑料原料、产品整齐分类堆放,有清晰标示牌。不可利用废物进仓库堆放。
(四)现场库存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与进口废塑料单据、产品销售凭证及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记录情况相符合。
(五)废物加工作业不得露天进行。现场检查进口废物,没有发现达不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
(六)已经申请到进口废塑料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规定,每季度向当地市级环保局报送《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一式三份,不按时报送者不得再次申请。
(七)企业近三年进口废塑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进、出厂原始记录台帐,按时间先后顺序归类整理。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向海关报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检验检疫通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八)做好废物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库,分类装订成册,专人保管。包括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类基础材料及行政部门审批材料。生产的产品与不可利用废物总量应当等于进口废塑料总量。档案资料单据齐全,数据完整。妥善保存近三年的档案资料。
o 环保部公示了第5批废塑料进口许可证数据。这一批次共公示26家加工利用单位,核定进口量113,410吨,和前4批相比,差距有点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对废旧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选址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国家有意向关闭小型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支持有正规资质,自身有完整废水废气等生产废弃物处置能力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所有固废物资集中到一些有能力的大型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进行集中化处理,鼓励大家向专业化量产化机械化的方向发展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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