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消防机构对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除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有力加强了消防监督管理。
目前,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第119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第120号令)的相关内容规定,消防行政许可有三类,包括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备案分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从具体的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操作过程看,这些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这些前置条件是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必要条件,也是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证照和消防备案合格的必要条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