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碧,星巴客,小白兔,9个核桃……”这些看起来“山寨味”十足的商标名称,谁能想到竟然就是正牌厂家自己注册的?
近日,微博上有网友爆料称,大白兔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商标,比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银兔等……
乍一看,这些商标名称非常滑稽,如果普通消费者真的在市面上见到这些商标,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认定为“假货”。但是记者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中查询到,上海冠生园食品(大白兔的出品公司)确实注册了上述诸多类似商标,譬如:1991年注册的“大黑兔”、“大花兔”、“大灰兔”、大红兔”;2014年注册的“巨大白兔”、“巨白兔”、“金兔”等。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时至今日“山寨”产品仍然屡禁不止,正牌厂家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说是防御性措施。虽是主动为之,却也有无奈之感。
由此,人们也不禁发出疑问,正牌企业抢先注册可能被“山寨”的商标,不也从侧面说明了投机者还有漏洞可钻?市场环境的净化,企业品牌的维权,是否应该只依靠正牌企业抢先注册商标来实现?
大企业抢注“山寨”商标
哇恰恰,粤利粤,康帅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会因为一时疏忽而买到“山寨货”,这些产品与正品包装相似,名称相近,但质量却良莠不齐,甚至位列“三无”。
面对市面上层出不穷的“山寨货”,不仅消费者烦恼,正规厂家、品牌公司也“苦不堪言”。从质量、安全等因素考量,一旦“山寨”产品出现问题,正牌商家的声誉和效益势必会受到影响。
无奈之下,正牌商家只好使出“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招数,抢先注册了一系列“山寨味”十足的商标,期望让投机者没有漏洞可钻。
比如:“雷碧”,这个充满“雷味儿”的商标,经记者查证,正是雪碧的出品方可口可乐公司注册的商标。星巴克也注册了,星巴客、巴克星、巴星克、辛巴克、辛巴客等类似商标。风味食品老干妈,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的查询系统中,记者看到,2003年到2008年期间,老干妈厂家还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老姨妈”“干儿子“干女儿”等商标。
再如:六个核桃的厂商养元智汇,为了“数字之争”曾闹得“不可开交”。根据字面理解,如果一瓶饮料中存在6个核桃的营养成分,那如果换成了7个、8个、9个,营养成分是不是更高?果然,“七个核桃”的商标目前已被别家企业抢先注册了,养元智汇只能把“八个核桃”和“九个核桃”抢到手里。
当然除了食品饮料,手机厂家也采取过这样“以暴制暴”的手段。比如:小米手机。为了保护商标不受模仿和侵权,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已经被小米公司注册了。
实为防御性行为
看过上述诸多案例,可能很多人都会为正牌企业的“山寨”商标而忍俊不禁。但是一笑过后,为什么这么多正牌企业会做这些外界看来的滑稽事儿?
在江苏省社科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何雨看来,商标是品牌形象、产品文化与市场地位的高度凝练体现,是企业广告推广、市场营销长期努力的成果。
正牌企业抢注“山寨”商标,从根本上讲,既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与经济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与正当利益。何雨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称,毕竟,如果存在包装、名称、产品类型高度雷同或近似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因为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
“这是商业上常规的通过注册外围近似商标,构筑保护核心商标防御工事的防范措施。”前深圳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副主任、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国斌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解释,其目的在于让不正当竞争者无法通过注册类似或者近似商标,而导致自己存在核心商标被淡化的风险。
实际上,最近几年,企业间的商标案并不少见。例如“新百伦”和“New Balance”一案件。
据悉,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曾大量使用“新百伦”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但事实上,“新百伦”商标此前已经被广州市民周乐伦注册,于是周乐伦将“New Balance”告上了法庭。最终以“New Balance”侵权赔偿款原告周乐伦人民币500万元收尾。
对于“New Balance”而言,其实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以来本有机会注册“新百伦”商标。然而出于对品牌缺乏足够的产权意识,最终只能以500万买教训。
因此,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看来,大企业抢注商标其实主要是“防君子”。张效羽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进一步表示,国内真正的“山寨”企业或小企业多存在于中小城市或农村市场,数量多且难以完全防患,“春风吹又生”。但是大企业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却可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厂家进行防患,保证企业利益。
比如:如果“六个核桃”的厂商养元智汇不进行防御性注册,一旦出现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生产“九个核桃”,就很有可能会对“六个核桃”带来销量威胁。
“傍名牌”现象突出
由此来看,大企业抢注诸多商标虽说是主动为之,似乎也有无奈之感。正牌企业抢先注册可能被“山寨”或模仿的商标,不也从侧面说明了投机者还有漏洞可钻?
“正规厂家疯狂抢注类似商标,实际上也暴露出我国市场环境的混乱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傍名牌’的现象。”何雨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直言,“山寨”或模仿“名牌”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而收益太高。市场环境的混乱,既有诚信文化缺失、利益驱动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的原因,这些都“迫使”品牌企业不得不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实际上,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的商标保护存在明确的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模仿或混淆,可以进行维权诉讼。张效羽对记者表示。
比如:我国的《商标法》中曾明确: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亦有相关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过,颇为值得注意的是,张效羽也对记者提出,企业发生商标侵权后的维权成本实际比较高。因此,不少大企业会选择事先进行商标抢注,毕竟注册商标的成本要比事后维权的成本低。
准入、监督、执法机制需强化
一直以来,“山寨”企业对正牌商家“围追堵截”,产品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的相似度都非常高。
在业内人士看来,“山寨”产品的质量不仅可能存在问题,而且通过借助正牌产品的影响与口碑,以低廉的价格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对正牌商家与其他同类型商家也会造成不良影响。而想要真正打击“山寨”商标或者企业打“擦边球”的行为,若只靠正牌商家抢注,恐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想要根治乱象,一方面需要市场部门完善准入机制,在商标注册环节堵住“山寨”厂家的“擦边球”行为。对于明显存在“山寨”行为的商标多加考量,而不是绿灯放行。在市场监督环节,则要落实监督效果,不留死角。
另一方面,何雨认为,市场环境的优化,应该重在相关法律的落地上,即强化执法。相关法律还需尽快完善,对于“擦边球”现象也要纳入法律惩处范围,要加大法律上的打击力度,提高“山寨”商家的违法成本。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应该全面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我国微观市场活动的主体数不胜数,“山寨”案件众多,相关职能部门可能“有心无力”。因此,何雨进一步建议,或许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调动消费者与正牌企业的积极性,一起参与市场规范行动。比如,消费者可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山寨”线索,而正牌企业可以通过专人来固定证据,进行法律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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