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进出口权+私人物品=香港速丰物流代理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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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无进出口权能进口唱片吗?听说进口录制唱片还需要音像录制进口批单,我是个人进口能办理吗?
答:
不可以,个人是没有进出口权的,进口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办理进口批单,我司可以代理个人唱片进口清关。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进口批准单)。
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秘密、危害安全或者损害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香港速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进
电话/微信:136998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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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699841911@163.com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
(五)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
(三)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