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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云南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鼓励个人依法设一人公司
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是《意见》一大亮点。《意见》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云南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按照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培育符合云南发展实际、充满活力、管理规范、拥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云南将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创业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制,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云南将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创业投资信用记录全覆盖
为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云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有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分享高端技术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云南将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云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
昆明日报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