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监管监察体系。目前对煤矿生产企业的监管监察由相应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主要核实矿用产品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假冒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不按确认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无法核实。建议监管监察体系把认证机构的人员纳入,可以有效避免假冒安标和不按确认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继续使用。从法律上确保认证机构地位,没有法律依据,认证机构无法对制造商和在用的矿用产品进行有效监督。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考核产品制造商是否按照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核实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持续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要求、考察制造商进行生产的记录,计划,整改等情况。同时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会抽取样品进行出厂检验,通过出厂检验考核产品是否符合认证的要求。监督审查结束后,监督人员向制造商出具监督检查报告。若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认证机构会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获证产品的证书,以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流入煤矿。
煤矿生产单位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形式来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查监督:①确保矿用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符合政府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②在矿用产品使用前,对矿用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全方面培训;③核实煤矿使用的电气产品是否取得了认证证书且证书仍有效,非电气产品是否经过第三方检验且合格;④在矿用产品使用前,抽取样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核实产品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