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箱技术要求标准
折叠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箱体材料为金属的灭火器箱产品。
折叠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0111—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折叠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灭火器箱 Fire extinguisher box
专门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
灭火器箱为单体类灭火器箱和组合类灭火器箱的统称。原GA 139-1996 《灭火器箱》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已逾十年,随着消防安全意识的日益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给灭火器箱在外形尺寸、刚度和外观标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建筑装饰要求的逐渐提高,新材料、新设计的不断涌现以及人们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灭火器箱形式,如各种组合类灭火器箱等。因此,1996版的灭火器箱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变化和需求。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参考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借鉴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内外的产品资料,以及实际试验得到的数据。GA 139-2009《灭火箱》与96版标准相比主要变化为:修改了灭火器箱的定义、型号编制方法、灭火器箱外形尺寸、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箱门采用玻璃厚度和类型等;增加了灭火器箱的结构类型分类、外形尺寸标注图、箱体使用金属材料的厚度要求、针对自救呼吸器组合类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要求及其承重试验方法等。新版标准适用于箱体材料为金属的灭火器箱产品,箱体材料为非金属的灭火器箱产品可参照使用。
灭火器箱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