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guo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法律制度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仅适用于企业,从而确定了该制度特定的适用范围。这里的企业泛指一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从所有权性质的角度来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性质的企业;从企业规模来说,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来说,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二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的对象是企业内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指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