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织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商标指的是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标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的组合。
2、商标的构成要素
构成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PS:单一颜色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类型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3条第1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注册,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法》第3条第2~4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源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4、有权申请商标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法》第17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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