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河南农村强拆案例:依法确认强拆行为
【案情速递】
韩先生系河南省三里河乡尚庄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长期居住在此近30年,直至2015年9月却被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擅自建房为名下达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阐明韩先生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诉讼也不复议的,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救济期限未满却被确山县三里河办事处强行拆除。
面对此种情形,韩先生及家人很难忍气吞声,遂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经过对多家律所进行对比衡量之后,最终决定由拆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委托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为其主张权利。
【维权掠影】
维权弹:迅速了解案情,查找案件点
在接受韩先生的委托后,圣运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后首先发现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听证公告等程序,其次发现处罚决定书表明起诉期限三个月也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此外还存在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即拆迁等等诸多情形,在一一与韩先生分析后,最终决定以县为被告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第二弹:双方各执一词,律师据理力争
2016年X月X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提交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欲证实其行为的合法性,但开庭前已做充分准备的圣运律师均将其主张的理由一一,首先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及起诉期限约定三个月表明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其次对送达回证的录像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从事实与法律方面对该案行为的性一一剖析,在事实与法律的双重结合下,最终县也不得不败下阵来。
维权第三弹:最终如愿胜诉,依法确认行为
经过几轮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在当事人与圣运律师的协力配合下,最终确认被告确山县强制拆除韩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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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促国土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事实概览】
赵先生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村村民,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房屋面临着拆迁。由于未与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于2014年10月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文、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信息。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公开职责。2014年12月,赵先生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威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赵先生先前已向国土资源局口头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本次书面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并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有的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赵先生向被申请人申请过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同,故赵先生的本次书面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仍有权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答复。对于被申请人称赵先生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辩解,律师指出,《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是指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赵先生。
【律师说法】
信息公开在拆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达到预期效果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本案就是一个例证。申请人已提出过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常常以这些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不理不睬。圣运王优银主任律师提醒,信息公开申请操作简便,但有时也带有较强的专业性,面对行政机关的辩解,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逐字逐句地反驳,从而达到以信息公开促进拆迁纠纷的合理解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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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侵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称淮阴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