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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步是申请的审查(六个月左右):
1.是申请日审查。共同体商标申请既可直接向坐落在西班牙的阿利坎特的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也可以是经由成员国国家的商标局递交。递交的申请应包括:共同体商标注册请求书;申请人的信息;商标的书面表达图样;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清单;在一个月之内对基本申请费的支付。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若上述内容完备的确定申请日,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正,期限是两个月,修正的日期为申请日,因此被称为申请日期审查。上述内容的完备不仅指上述文件的齐全,也包括文件中的内容的正确。如申请人信息的填写、商品和服务清单是否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费用是否按规定付清。倘若上述存在问题,不予确定申请日,即是一时疏漏而确定申请日,也会在被接下来的继续审查中被驳回。
2.对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商标不适合在共同体商标申请所包括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应就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予以驳回。第7条规定不符合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条的要求的,即不能以书写方式的任何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以表明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或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仅有日常习惯用语或由商业诚信惯例中通用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商品带来实际价值的商品形状;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等。当然也规定了本无显著性,但由于在使用中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按第7条规定不能申请注册的,协调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商标的理由。协调局应规定一段时间让申请人撤回或修改上标或提出意见。倘若并无上述予以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则应当予以公告。
3.驳回的相对理由的审查。查询,协调局给予共同商标申请以申请日的,应制作一份共同体商标查询报告,同时应立即向已经通知协调局决定在自己的商标注册簿上对共同体商标申请进行查询的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送交一份申请书复印件。各中央工业产权局应自受到共同体商标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查询报告送交协调局。协调局应及时将共同体查询报告和国家查询报告送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人。在将查询报告送交申请人一个月后又无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即公告,然后通知共同体查询报告中引证的在先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或申请人。
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三个月),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如果没有第三者成功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