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书;(四)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 (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九)、联系电话;(十)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分别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大部分纳税人在国税、地税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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