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解私募机构异常 I5I-IO26-5686 张筵鹏
出具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解私募机构异常 I5I-IO26-5686 张筵鹏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_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_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
师出具的《私募_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
律意见书》”)。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
《公告》中指出私募_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_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_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
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
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出具《私募_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_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关于提交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要求 第(四)款,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如下:
(一)已登记的私募_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二)已登记的私募_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实际控制人;
(三)已登记的私募_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基金管理人备案 产品备案 解私募异常机构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张筵鹏 I5I-IO26.5686
基金管理人备案 产品备案 解私募异常机构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张筵鹏 I5I-IO26.5686
“In any given moment we have two options: to step forward into growth or to step
back into safety.”
– Abraham Maslow, Psychologist
「在任何时刻我们都有两个选择:往前走向成长,或退后走向安全。」– 亚伯拉罕?马斯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