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3) 耐酸碱胶鞋(GB 12019—1989)
(14) 护耳器——耳塞(GB 5893.1—1986)
(15) 护耳器——耳罩(GB 5893.2—1986)
(16) 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4866—1993)
(17)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 3609.1—1994)
(18) 防冲击波眼护具(GB 5890—1986)
(19) 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GB 12624—1990)
(20) 安全带(GB 6095—1985)
(21)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GB/T 13641—1992)
(22)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90—1995)
(23)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T 6223—1997)
(24)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T 2626—1992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条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原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原理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或系带、浮体,采用隔离、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肌体或全身免受外界危害或侵害。具体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作用原理有以下两方面。
1.隔离和屏蔽作用
隔离和屏蔽作用是指使用一定的隔离或屏蔽体使肌体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例如,佩戴耐酸碱手套操作酸碱溶液,手套起到隔离手与酸碱溶液的作用,防止手部皮肤受到酸碱溶液刺激而造成皮炎。
2.过滤和吸附作用
过滤和吸附(收)作用是指借助防护用品中某些聚合物对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过滤和吸附,以洗涤空气。例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就是利用过滤和吸附作用对空气进行洗涤,以保证进入佩戴者呼吸系统的是清洁的空气。
但是,劳动防护用品只是劳动保护辅助性措施,它有别于劳动保护的根本性措施。劳动保护的根本性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当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或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排除事故或消除隐患,以及生产工艺和设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时),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使用和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代替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牛技术措施的实施,但在作业条件较差时,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人体的作用。
对于大多数劳动作业,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对人体的伤害可以通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避免,各种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危害的作用.但防护用品对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当伤害超出允许的防护范围时,防护用品就会失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