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国家指定了有关标准。其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如下几种:
(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989)
(2)个人防护用品术语(GB/T 12903—1991)
(3)安全帽(GB2811—1989)
(4)安全网(GB5725—1997)
(5)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
(6)阻燃防护服(GB8965—1998)
(7)防酸工作服(GB12012—1989)
(8)抗油拒水防护服安全卫生性能要求(GB 12799—1991)
(9)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623—1990)
(10)防静电鞋、导电鞋安全技术条件(GB 4385—1995)
(11)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011—2000)
(12) 耐酸碱皮鞋(GB 12018—1989)
(13) 耐酸碱胶鞋(GB 12019—1989)
劳动防扩用品是为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是劳动者防止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项有效措施。同时,它又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需要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性区别.具体来说,劳动防护用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殊性
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殊性是指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尤其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特殊用品,国家对其生产、使用、购买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专业厂家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等。
2.适用性
劳动防护用品的适用性是指防护用品选择和使用的适用性。选择和使用的适用性是指必须根据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型、程度以及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使用。
3.时效性
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橡胶、塑料等制品,长时间受紫外线及温度影响会逐渐老化而易折断;有些护目镜和面罩,受光线照射和擦拭,或者受空气中的酸、碱蒸气的腐蚀,镜片的透光宰会逐渐下降而失去使用价值;绝缘鞋(靴)、防静电鞋和导电鞋等的电气性能,随着鞋底的磨损,会逐渐改变;一些防护用品的零件长期使用会磨损,影响力学性能:有些防护用品的保存条件,也会影响其使用寿命,如温度、湿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