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3) 耐酸碱胶鞋(GB 12019—1989)
(14) 护耳器——耳塞(GB 5893.1—1986)
(15) 护耳器——耳罩(GB 5893.2—1986)
(16) 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4866—1993)
(17) 焊接眼面防护具(GB/T 3609.1—1994)
(18) 防冲击波眼护具(GB 5890—1986)
(19) 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GB 12624—1990)
(20) 安全带(GB 6095—1985)
(21)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GB/T 13641—1992)
(22)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90—1995)
(23)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T 6223—1997)
(24)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T 2626—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安全帽
1)帽内缓冲衬垫的带子要结实,人的头顶与帽内顶部的间隔不能小于32毫米。
2)不能把安全帽当坐垫用,以防变形,降低防护作用。
3)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
(5)面罩和护目镜
1)防辐射面罩主要用于焊接作业,防止在焊接中产生的强光、紫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部,防毒面具要注意滤毒材料的性能。
2)防打击的护目镜能防止金属、砂屑、钢液等飞溅物对眼部的伤害,多用于机床操作、铸造捣冒口等工种。
防辐射护目镜能防止有害红外线、耀眼的可见光和紫外线对眼部的伤害,主要用于冶炼、浇注、烧割和铸造热处理等工种。这种护目镜大多与帽檐连在一起,有固定的,也有可以上下翻动的。
(6)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基准面2米以上作业须系安全带。
2)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3)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如果保护套丢失,要加上后再用。
(7)防酸碱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