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处罚规定: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上省不得。否则必将自食其果,最终追悔莫及。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国家指定了有关标准。其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如下几种:
(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989)
(2)个人防护用品术语(GB/T 12903—1991)
(3)安全帽(GB2811—1989)
(4)安全网(GB5725—1997)
(5)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
(6)阻燃防护服(GB8965—1998)
(7)防酸工作服(GB12012—1989)
(8)抗油拒水防护服安全卫生性能要求(GB 12799—1991)
(9)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623—1990)
(10)防静电鞋、导电鞋安全技术条件(GB 4385—1995)
(11)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011—2000)
(12) 耐酸碱皮鞋(GB 12018—1989)
(13) 耐酸碱胶鞋(GB 12019—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