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这说明,煤矿企业给职工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绝不能随心所欲。
表面上看,节约劳动防护用品能暂时省点资金,可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度“节约”也不利于职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为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做法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情绪和心理必然会带到工作中去,长此以往,职工的幸福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微乎其微,工作积极性出现严重“疲软”,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将是极为不利的。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并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要求佩戴和使用。
2 、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购买、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低劣的产品,确保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能发挥其特有的效能。
3 、在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要防止发生以下情况:
( 1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
( 2 )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
( 3 )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
( 4 )长发不盘入工作帽中,造成长发被机械卷入。
( 5 )不正确戴手套。有的该戴不戴,造成手的烫伤、刺破等伤害。有的不该戴而戴,造成卷住手套带进手去,甚至连胳膊也带进去的伤害事故。
( 6 )不及时佩戴适当的护目镜和面罩,使面部和眼睛受到飞溅物伤害或灼伤,或受强光刺激,造成视力伤害。
( 7 )不正确戴安全帽。当发生物体坠落或头部受撞击时,造成伤害事故。
( 8 )在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用劳保皮鞋,造成脚部伤害。
( 9 )不能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类口罩、面具,不会熟练使用防毒护品,造成中毒伤害。
在其他需要进行防护的场所,如噪声、振动、辐射等,也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个体防护用品种类:
(1) 防护服
1)白帆布防护服能使人体免受高温的烘烤,并有耐燃烧的特点,主要用于冶炼、浇注和焊接等工种。
2)劳动布防护服对人体起一般屏蔽保护作用,主要用于非 高温、重体力作业的工种,如检修、起重和电气等工种。
3)涤卡布防护服能对人体起一般屏蔽防护作用,主要用于后勤和职能人员等岗位。
(2) 防护手套
1)厚帆布手套多用于高温、重体力劳动,如 炼钢、铸造等工种。
2)薄帆布、纱线、分指手套主要用于检修工、起重机司机和配电工等工种。
3)翻毛皮革长手套主要用于焊接工种。
4)橡胶或涂橡胶手套主要用于电气、铸造等工种。
戴各种手套时,注意不要让手腕裸露出来,以防在作业时焊接火星或其它有害物溅入拍内造成伤害;操作各类机床或在有被夹挤危险的地方作业时严禁戴手套。
(3)防护鞋
1)橡胶鞋有绝缘保护作用,主要用于 电力、 水力清砂、露天作业等岗位。
2)球鞋有绝缘、防滑保护作用,主要用于检修、起重机司机、 电气等 工种。
3)钢包头皮鞋用于铸造、炼钢等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