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标的主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类作用,分别是:
①指示航道:形式有标示航道的界限(如侧面标)、指示航道的中央线(如安全水域标)等;
②船舶定位:利用固定的确知位置的航标(如灯塔)测定船位;
③标示危险区:指示危险物位置,供避离危险物用的航标(如方位标志);
④其它专门用途:标示某些特殊水域(如锚地、禁区、渔区、施工区、测速场等)。
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明安全、经济的航道。
通常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以通往海口一端为下游,或通往主要干流的一段为下游,或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段为下游,或以航线两段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深暗处为白色。
新危险物
新危险物是指新发现的障碍物,包括自然出现的障碍物如沙滩、礁石,或人为的危险物如沉船。新危险物可用下述方法标示:
①新危险物用一个或几个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来标示。如果这个危险物特别严重,则其标志中至少有一个必须尽快地设置重复标志,直至该危险物的消息已经充分播报为止;
②灯光节奏应是甚快闪或快闪。如果用的是方位标志则显示白光,若用的是侧面标志则显示红光或绿光;
③新危险物可以装设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发莫尔斯信号“D—..”,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1nmile长度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