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的基础上,依据等效采用原则,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1999),并已于2000年4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水中固定标志是指水中的立标和灯桩,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淹没,如果其作用与浮标相同,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也都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国家标准(GB4696-1999)的标志种类、性质和设置方法均与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A地区)一致。
航标的主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类作用,分别是:
①指示航道:形式有标示航道的界限(如侧面标)、指示航道的中央线(如安全水域标)等;
②船舶定位:利用固定的确知位置的航标(如灯塔)测定船位;
③标示危险区:指示危险物位置,供避离危险物用的航标(如方位标志);
④其它专门用途:标示某些特殊水域(如锚地、禁区、渔区、施工区、测速场等)。
方位标志的作用
?指明某个区域内最深的水域在标志的同名侧;
?指明通过危险物时安全的一侧;
?引起对航道中的某些特征如航道弯头、河流汇合处、分支点或浅滩尾端等的注意。
方位标志的辨认
顶标是垂直的两个黑色圆锥形,可按“上北下南,内西外东”原则辨认。即为北方位标的顶标锥尖均向上,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上部;南方位标的顶标锥尖均向下,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下部;西方位标顶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内,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内部;东方位标顶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外,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外部。
方位标志发光器的闪光次数则可以和时钟联系起来记忆,南标外加一长闪,北标连续快闪或甚快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