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单证要求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报关顾问:谢小姐 联系方式:15316528367 021-619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