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原则:
(1)企业有义务为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工人应了解自己的工作需要哪些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
(2)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对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要进行反复训练,达到能迅速正确使用。
(3)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用于急救的呼吸器更要定期检查,以免急救时无法正常工作。急救呼吸器平时要妥善地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这样不但可延长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用品的防护效果,要仔细阅读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按要求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国家指定了有关标准。其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如下几种:
(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989)
(2)个人防护用品术语(GB/T 12903—1991)
(3)安全帽(GB2811—1989)
(4)安全网(GB5725—1997)
(5)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
(6)阻燃防护服(GB8965—1998)
(7)防酸工作服(GB12012—1989)
(8)抗油拒水防护服安全卫生性能要求(GB 12799—1991)
(9)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623—1990)
(10)防静电鞋、导电鞋安全技术条件(GB 4385—1995)
(11)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 12011—2000)
(12) 耐酸碱皮鞋(GB 12018—1989)
(13) 耐酸碱胶鞋(GB 12019—1989)
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这说明,煤矿企业给职工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绝不能随心所欲。
表面上看,节约劳动防护用品能暂时省点资金,可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度“节约”也不利于职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为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做法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情绪和心理必然会带到工作中去,长此以往,职工的幸福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微乎其微,工作积极性出现严重“疲软”,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将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