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单方委托做出的损失评估报告法院会采纳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余某摩托车修理铺起火,火势蔓延至李某照相馆,造成照相馆部分设备、家具和大量的相片、相纸烧毁。火灾发生时,余某、李某均未报警。事后,李某向余某索赔,协商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委托当地价格评估中心进行经济损失价格核定。那么,评估报告中核定的损失金额可否作为确定财产损失数额的依据呢?
律师解答:评估报告中核定的损失金额不能作为确定财产损失数额的依据。理由是:价格评估中心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是由李某单方面向鉴定部门申请的,其报损的财产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李某的经济损失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火灾事故发生导致财产被烧毁,烧毁财产的数量、价格、型号等火灾损失统计、鉴定所需要的数据难以核实,仅凭当事人单方的陈述和申报,其真实性难以确定。本案中,李某经营的是照相馆,因火灾造成大量相片、相纸被烧毁,难以复原,且难以统计数量。因此,不论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是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都会因为缺乏直接证明烧毁财产数量及种类的证明材料,而难以核定具体损失金额。
第二,火灾损失统计是指在火灾发生之后,消防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火灾造成的后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火灾损失一般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关财产损失应当是指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应以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因此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由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作出火灾损失统计后,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中心,对各类财产的价格、重置价值、修复费用、烧损率、残值等方面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本案中,价格评估中心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李某财产损失金额的依据,法院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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