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后参与翻建宅基地房,离婚时能分拆迁款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李先生与梅女士结婚后,两人将李先生婚前所住的宅基地院子重新翻建。后该房被拆迁,李先生夫妇共得到拆迁补偿款中80万元。2017年,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梅女士提出,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也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此,李大全坚决不同意,他提出,拆迁补偿的老宅基地是他的父亲从祖父那里“继承”来的,与梅女士无关,所以,拆迁补偿款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妻子参与翻建的农村住宅,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
律师解答:本案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目前,在农村地区,妻子大多是从娘家村嫁进婆家村,其中一些媳妇没能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其法律适用相比城市商品房,更加复杂、特殊,涉及外来离婚媳妇的相关合法利益维护案件,也更加难以界定。按照我国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确定其是否对某份财产享有权益,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在本案中,梅女士在婚后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翻建,且拿出了翻建房屋时使用钱款的转账证明等,充分说明其对被拆迁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因此梅女士应当享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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