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对3D数字心理沙盘资质要求超出了规则
接到甘肃过来的一个电话,了解的情况,想把我们产品做到一个项目中。
按照对方的要求,我将介绍资料及产品技术参数发过去了。稍后回过电话,问“能提供3家产品资质吗”。刚开始我不明白,为什么要3家公司的产品资质。详细沟通后才知道,对方除了需要我们能提供的软著、实用新型专利之外,还需要有另外两家具有同样3D数字心理沙盘的产品资质。我有些蒙了。
以往跟合作伙伴合作,只需要我们提供公司自己产品的资质证明并给合作伙伴授权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都是代理商自己来操作。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头一遭,难道是当前的招标环境变化了?对方解释说,3D数字心理沙盘只有软件著作权已经不够了,还要具有同样资质的其他2家公司进行围标才行。并且这位伙计说的,有些公司提供的产品本身没有的功能也说有,中标后,再想办法用没有这个功能的产品来替换。【这句话让我想到我们曾经有个合作方,也是用我们的3D数字心理沙盘来中的,而且也确实是公开中标了,最后却没有从我们这边走货,估计是用类似于的产品来顶替的。回过头来想,这种伙伴不合作也好。追求不一样,做事的方式不一样,为何非得用一款产品来拴住人呢。】
这位朋友提出的这个要求,已经超出了我们能做的范围, 3D数字心理沙盘具有的功能都在技术参数表上,资质方面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让我们再找同样资质的两家公司来支持他,确实很为难。
很多时候厂家是被代理商、中间商牵着走。3D数字心理沙盘开展渠道合作的路子能省却了我们自己开展客户关系维系的成本,但是类似于要求我们提供过分支持的项目,不能为难自己。
让我们提供另外2家3D数字心理沙盘的资质,超出了我们的规则。当明确说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支持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不跟这位朋友合作的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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