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业 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2.税目、税率
营 业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 目 税 率一、交通运输业 3%二、建筑业 3%三、金融保险业 8%四、邮电通信业 3%五、文化体育业 3%六、娱乐业 5%~20%七、服务业 5%八、转让无形资产 5%九、销售不动产 5%3.计税方法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印 花 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印花税税率表
税 目 比例税率 税 目 比例税率1、财产租赁合同 1‰ 5、货物运输合同 0.5‰2、仓储保管合同 1‰ 6、产权转移书据 0.5‰3、加工承揽合同 0.5‰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8、购销合同 0.3‰
税 目比例税率税 目定额税率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1、权利许可证照 五元10、技术合同 0.3‰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11、借款合同 0.05‰ 12、财产保险合同 0.1‰
增 值 税1.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税目、税率
增 值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征收范围 税率出口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0一、 农业、林业、牧业产品,水产品;二、 食用植物油和规定的粮食复制品;<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