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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多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保征缴标准的依据,随着各地陆续公布平均工资,其社保缴费基数也据此进行了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多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也出现上浮。
北京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随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确定了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其中,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较上年增加了1860元。
上海
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9512元和3902元,分别比2016年增加1695元和339元;
重庆
重庆明确,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五险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7元,下限为3370元,分别比2016年增加1324元和265元。
每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都会增加吗?
并不是每个人的社保费都会增加。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上涨,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就不会增加。
但是,对于少数工资收入偏高和偏低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随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提高,这部分人的社保费则会增加。
我在2013年2月变换了工作单位,交接期间的社保断了一个月,请问这种情况能续交吗?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或手续?
答复如下:如果您属于外埠户口人员,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个人不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也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如果您在本市工作期间,且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个人可将档案存放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或人才中心,并在存档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如您当时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可向存档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新的工作单位不在北京,需要办社保转移。
具体流程如下:
带着原北京单位离职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到北京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办理后会有一个相关回执。把该回执转交给新任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就可以了。
在这里特别提醒下,社保不能间断,再有就是转回街道缴费基数会有变化,会影响以后退休金拿的高低。
本市户籍,也就是北京人离职后社保怎么办?
1、北京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2、北京人可以去户籍所在区的劳动局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缴纳;
3、还可以找一个人事代理公司,类似于九蜂巢人力这样的机构去缴纳。Ps因为我在九蜂巢上班必须顶下
4、本人凭身份证原件,社保材料,比如医保卡,养老保险手册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按个人方式续交,或者转移到新单位续交社保几种处理方式。
5、在北京离职以后可以转成个人帐户,自己继续缴纳社保费或者在北京找到新的工作,上社保的时候继续上;
案例说明:
北京市户口,之前在外省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在北京市一民营企业工作参加北京社保,请问能否将之前外省机保转移接续到北京社保,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1、目前,本市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分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适用范围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2、您之前在外省市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若您之前所在省市在2014年10月前已经开展了类似或相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因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转移接续政策,其个人帐户应该在原省市封存,待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3、您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执行,具体可由本人或单位向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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