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专业东莞开关3C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较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3C认证,是国家的强制性认证,在国内销售,在国家认证目录的产品都必须通过认证方可销售,具体流程:
1、 产品认证申请;
(1) 凡生产CCC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供申请.
(2) 认证机构对资料进行评审,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将向检测机构下达测试任务.
(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
(5)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单元
2、 产品型式试验;
(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2)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认证机构进行评定.
(3)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较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 产品检测费按国家认监委国认证函(2002)111号文件执行.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认证机构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2)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核评定.
(4)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5)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1)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2) 认证机构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3)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 批准与注册(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800元/单元.
5、获证后的监督
(1)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2) 认证机构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3) 认证机构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4)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