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与规范商品类似的非规范商品,部分使用人通过类似规范商品来保护非规范商品系商标注册制度缺陷造成,使用人主观上是不存在过错的。
(二)考虑到注册商标权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册商标形成的商誉,一旦认定注册人在非规范商品的使用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将直接导致注册人丢失已有市场,承担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的巨大经济损失,也会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在注册人本身没有注册失误等主观过程的情况下,这实际是要求注册人为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的缺陷承担法律后果,这个显然有违法律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在“伟迪捷”撤三行政诉讼案中,审理法院就认为若将商标使用的商品严格限定在核定的商品“印刷机 器”上,对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喷码机”上 的商品不予采纳,将会致使注册人丧失商标权利并丢失已有市场,导致不公,从而认定在非规范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而核定商品的使用属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从法理上,该使用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除非他人已直接在该非规范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
(三)以常规方式认定非规范商品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存在现实和逻辑的困境。一方面, 这将导致已在与非规范商品类似的规范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都无法在该非规范商品上使用自身的注册商标。这实际意味着,除非能够直接在该非规范商品上注册商标,否则这类商品就无法通过商标标识来源和质量,考虑到非规范商品注册成功率很低这个现状,这将直接导致这类非 规范商品丧失商标这一现代市场竞争手段,阻碍这类非规范商品的发展;另一方面,因为非规范商品很有可能与不同的规范商品类似,若不同规范商品的注册商标人都在该非规范商品上使用了自身的注册商标,则会导致各方都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这不仅会增加大量的纠纷,也将严重干扰相关商品的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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