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私募基金备案新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定政策性
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
1、企业、个人、摆账业务
2、增资、验资、垫资
3、显账、亮资、趴账、月底冲量
4、资金证明丶存款证明丶形象资金
5、承兑汇票贴现、打保证金
6、验资美元、外币兑换
7、对账单、流水单、余额单
8、法人变更、股权变更、车指标转让
9、国家局核名、售电公司公示、金融服务外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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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提供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2.以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为主,提供各类长租公寓。
3.以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为主,提供人才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