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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恒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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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业务分类
诉讼类
服务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签订“期限届满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权某于1998年2月份进入某公司工作, 2005年12月,权某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至2011年每三年一签,2011年至2013年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一年一签,直至2016年1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载明: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即行终止,不再续签。2017年1月20日,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权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2017年2月15日,权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裁决权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权某自2005年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连续在该公司工作超过十年,数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权某符合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判决:确认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该公司与权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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