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一 >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是在濒危管理办公室办理,需要的资料:1、书面申请。2、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出口非CITES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提供海关手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6、海关证明材料。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⑵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⑶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某些国家和地区经公约秘书处同意,代之以原产地证书或植物检疫证明书。⑷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8、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 ,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F”,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公约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非公约证明书”)。
试用范围:
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 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F”)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成药,《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三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程序
申请--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单位(或申请人)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下列材料(以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主)
1.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4.进口产品来源证明(出口产品产地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4-6套
联系人:电话:022-59833440,15522356578,022-59833440 022-59833513 报关员李女士 天津报关专家QQ:1685543428 座机:022-59833440 手机:15522356578(微信同号)
天津进口、出口供应链联系人:报关员李女士 天津报关专家QQ:1685543428 座机:022-59833440 手机:15522356578(微信同号)



